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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视域下黑格尔“真实的良心”伦理解读

         

摘要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良心在道德阶段和伦理阶段有着“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的本质区别。道德阶段的“形式的良心”是个体纯粹抽象的主观自我确信,自我意识在缺乏绝对反思的情况下容易使良心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而伦理阶段的“真实的良心”是以善为普遍化要求的一种伦理设计和价值追求,规定着道德主体相应的客观行动标准和义务要求,能够避免良心走向恶的可能性。当“真实的良心”真正具有伦理性性格时,自在自为的善和自由就会实现,而现实的伦理精神就会以客观的、普遍的伦理实体定在——家庭、公民社会和国家彰显出来,真正实现了伦理对道德的价值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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