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论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刑法保护进路

论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刑法保护进路

         

摘要

通过浓缩已决案件中事实行为的类型,我们可以归纳出“生成个人信息”“传播个人信息”以及“利用个人信息”三种行为类型。不同的行为种类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公民个人信息之上,如何对不同的行为类型作出有效规范,需要进行类型化探讨。对于“生成信息的行为”而言,应当进行“短缩二行为犯”改造,将主观目的作为违法性要素;对于“传播信息的行为”而言,应当引入具体危险性判断,回归以结果归责为中心的实质风险评价,具体危险性的判断与客观归责理论具有极强的融贯性;对于“利用信息的行为”而言,仅在行为人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多次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一般违法活动,才有将其纳入犯罪构成的空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