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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替考入刑的若干思考——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摘要

为了遏制愈演愈烈的考试作弊行为,维护国家考试秩序,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罪名以惩罚与考试作弊相关的行为,其中代替考试罪主要规制替考行为。替考入刑前相关法律缺位导致对这一行为未能有效规制,将其入刑是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的需要,并且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正确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特点,对正确适用该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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