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韦伯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元理论比较

韦伯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元理论比较

         

摘要

从合理性的视角给法治一种元理论的解释,韦伯与哈贝马斯的研究路径各有千秋。韦伯根据波普尔对世 界的三种区分,即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社会世界,将其目的行为对准客观世界,并以目的行为为取向,型构其形式 理性主义。韦伯的形式法治直接导源于他的形式合理性。哈贝马斯在世界三分的基础上,引入世界的第四个界 面,即生活世界。以此为切入点,哈贝马斯以沟通为行为取向,建构其交往理性主义。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正是通 过对交往理性的建构才得以形成。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