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留置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罗马法、意大利法与中国法之比较

论留置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罗马法、意大利法与中国法之比较

         

摘要

中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留置权置于第四编"担保物权"之下,继"抵押权"、"质权"之后设专章加以规定。留置权在罗马法中虽经历了从程序性制度到实体法制度的发展,但始终未曾被赋予对债的"物的担保"的性质。《意大利民法典》采用优先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中国《物权法》采用的则是担保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制度。前者产生于交易快捷性和安全性的需要,威慑相对人履行义务,其通过司法程序执行仅是偶然;后者具有迟延抗辩和物的担保的双重功能,在不履行时允许权利人从留置物获得满足。但《物权法》把债务人迟延设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其有关条文在执行主体和债权人延迟"接受"的效果上令人疑惑,进而使留置权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功能。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取消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质,重构该制度内部的有机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