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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救助公约》与《海商法》关系——以“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为切入点

         

摘要

《救助公约》和《海商法》能否适用于雇佣救助且其中何条款适用于雇佣救助一直是学理探讨的话题。在审理''加百轮''海难救助案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雇佣救助可适用《海商法》和《救助公约》,但《海商法》第九章与《救助公约》中有关''救助报酬分摊''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效果,无报酬''海难救助,两者皆不适用于雇佣救助。因此,在无特别法的规定时,雇佣救助的报酬分摊问题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海商法》的拟定虽以《救助公约》为参考,但不能以此认定两者有关海难救助的规定皆保持一致,需分别对两者的条款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海商法》和《救助公约》的相关条款后发现,两者就救助报酬分摊的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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