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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司法应用兼技术异化

         

摘要

区块链因其信任机制而契合于司法活动,其可考、公平、不可篡改的特性,减低了信任风险,在司法全过程均可作为诉讼智慧化建设的保障,建议在现有区块链司法平台上补充建设全国司法终端应用,实现诉讼活动智能化的国家背书。但区块链的固有机能兼有两面性,其在推进传统业务信息化的同时,难免产生风险。且技术的背后是人,故其信任机制仍存在异化可能,应防范其技术变异与非法应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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