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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有了重大制度重构和补充完善,内容涉及适用对象、执行程序、监督主体、法律后果,等等,以期达到减少羁押的目的,取得了一定积极意义;但同时,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仍存在一定问题,立法上对该制度的有关细节不够明晰甚至缺位,导致公安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得以任意解读适用条件、规避监管,时有变相羁押、执行场所不规范的现象发生,因此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沦为准羁押的强制措施或逮捕的前置措施,甚至沦为一种侦查和办案手段的趋势明显.要完善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必须做到:(一)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原意与效用定位;(二)执行规范固定化、法定化;(三)统一执行场所设置和管理标准,规范执行期间的讯问.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不被公安机关歪曲或错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刑事诉讼进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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