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审判中的民意介入

         

摘要

中国传统审判中的民意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在明清一些案件中,平民、文人和官僚阶层或是出于自身利益相关的诉求,或是出于义愤和同情分别或共同对"不干己事"的案件进行不同程度的介入。平民通常选择群体性的非典型诣阙叩阍的形式,文人团体更擅长口诛笔伐和讽喻褒贬,官僚阶层往往利用谏诤和弹劾的制度来达到影响案件裁决结果的目的。当作为民意表达的舆论在案件第一次审理前形成一定规模,则可能直接影响判果,在裁断之后亦可通过发起复审程序而再次影响案件结果,这种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起到监督审判公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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