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以冒用他人信用卡与恶意透支为例

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以冒用他人信用卡与恶意透支为例

         

摘要

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时,如果又"恶意透支"他人信用卡,数额应当累计,因为"恶意透支"的主体只能是合法的持卡人,所以只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罪量刑;如果又恶意透支自身合法持有的信用卡,分为四种情形:两个行为均入罪,数额应当累计,按照恶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两个行为均不单独入罪但数额累计达到入罪标准,按照恶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只有冒用他人信用卡入罪,数额不需要累计,将恶意透支的数额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只有恶意透支自身合法持有的信用卡入罪,数额应当累计,并以此进行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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