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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产业化经营契约信用风险防范的合同法创新制度

         

摘要

现阶段,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应重点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契约法治,通过合同法等法律手段来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契约信用风险.针对不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契约信用风险,可以充分运用我国<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创新法律制度来防犯: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风险,可以通过要约、承诺制度来规范;一方存在缔约过失的风险,可以通过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来规范;一方向对方提出履约要求被拒绝的风险,可以通过合同抗辩权制度来规范;"三角债"的风险,可以通过合同保全制度的代位权制度来保障;对方逃避履约的风险,可以通过合同保全制度的撤销权制度来保障;合同未到期一方提出不能履约的风险,可以通过追究预期违约责任来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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