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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直播平台“恶意挖角”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摘要

虽然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但是网络直播平台恶意挖角高人气主播的行为层出不穷,且鲜有原直播平台针对挖角平台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从既有的司法判决来看,法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涉案行为时缺少对一般条款适用前提的说理,对消费者权益因素的认定拘泥于模式化,以市场效率认定商业道德的标准未能与诚信原则有效衔接以解决商业道德抽象化的问题。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对网络直播平台人才抢夺行为应当对一般条款的适用前提要件进行说理,对消费者要素的重要性进行适度调整,通过既存的行业规则或司法创设具体细则来认定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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