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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轻处罚中行政裁量权的运用——以方林富炒货店“最”字案为例

         

摘要

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特别法中的规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并不因裁量基准的制定而免除个案审查义务,在特别法的法定处罚限度内予以行政处罚导致过罚失当的,应依法变通适用裁量基准、突破法定的处罚限度。对裁量基准的逸脱需符合从轻规则,减轻处罚属于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为规制行政裁量权的依法行使,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与减轻幅度需要加以明确。在作出减轻处罚决定时有多个考量因素,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比例原则的适用、行政政策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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