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自治的刑事诉讼法

     

摘要

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法律属性尚处于欠缺状态,其原因是刑事诉讼法缺乏整体结构的自洽性认知。义务性刑事诉讼规则在结构上可以视为由刑事诉讼行为模式和违反的程序性后果两个相互联结的部分组成,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是不符合刑事诉讼行为模式的行为。刑事诉讼法具有实体真实、程序法定和法律和谐三项目的,它们是具体选择程序性后果应对程序性违法应当考虑的方向。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成三组:实体形成行为、程序形成行为和裁判行为;职权行为和非职权行为;绝对无效行为和相对无效行为。参考以上三项目的和三组行为分类,分析义务性刑事诉讼规则、程序性违法行为和程序性后果的逻辑关系,构建框架图,还原刑事诉讼法应有的自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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