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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权利的司法保障研究——以“常回家看看”条款实证分析为例

         

摘要

精神慰藉是我国传统养老模式的显著特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常回家看看"问题是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利的重要尝试。"中国大众养老观念调查"显示:首先,从精神赡养权利司法保障的现状来看,我国民众对"常回家看看"条款有着非常高的支持度。通过法院解决精神赡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民众的重要选择,精神赡养权利司法保障呈现出了法治化的重要特征。其次,精神赡养权利司法保障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规范困境、执行困境与文化困境。这表现为,精神赡养的模糊性使"常回家看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严重的举证困难,这使得该条款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此外,精神赡养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赡养义务人的主动履行,并且精神赡养权利的实现方式包括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两种方式,在"常回家看看"条款对于权利实现方式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利的实现和执行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强制执行也不利于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利的实现。另外,精神赡养权利司法保障面临着强大的文化阻碍,"百善孝为先"与"家有一老,如有一宝"的传统观念在我国现代社会仍然有着深厚的民众基础。最后,精神赡养权利司法保障受到了社会结构的影响。具体而言,虽然年龄阶段与"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司法保障实效不存在显著性关联,但是年龄阶段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常回家看看"问题仍然存在一定影响。性别差异与"常回家看看"司法保障实效不存在显著性关联,女性与男性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常回家看看"问题的比例差异不大。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与民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常回家看看"问题存在正相关关系,收入水平越高、受教育程度越高,民众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常回家看看"问题的比例越高。城镇化水平与民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常回家看看"问题不存在显著性关联。这为我国进一步明确"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内容、不断解决该条款的执行困难问题、逐步化解该条款司法保障的心理障碍、建立精神赡养纠纷解决的专门机构与制度、不断提高民众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的改革提供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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