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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监护评价机构的构建——基于美国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

老年人监护制度是我国应对老龄化挑战的手段之一。高龄独居、患有慢性病和失能的老年人发生悲剧事件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老年人监护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许多老年人存在被监护的需求,但是并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被监护的条件而不能得到监护。我国立法规定,除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外,只有患有精神病的老年人是受监护法律保护的,并且涵盖在精神病患者监护立法中,适用精神病患者监护立法的规定。在实践中,精神病鉴定存在不足之处,如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不能涵盖老年人监护评价的需求、鉴定机构设置不统一、鉴定人员资质未统一、鉴定程序不完善。基于美国的经验与启示,构建我国老年人监护评价机构可以由受理与审查部门、评定部门完成,并配套相应的经费:居民或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作为老年人监护评价机构的受理与审查部门是不二的路径选择;我国可以在律师协会之中设立老年人法律委员会,在心理学会中设立老年人心理委员会;老年人法律委员会成员、老年人心理委员会成员与精神病鉴定人员组成评定队伍,评定部门的运行由当地的老龄办协调各组成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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