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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法(编)中的个人信息权的制度完善——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相关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的发布,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制度;初步实现了与《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衔接。但其作为征求意见稿在"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其与隐私权的界分、基本权利内容等关键问题的规定上存在缺憾。明确"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属性,以"个人信息权"直接取代定性不清的"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清晰界分,在人格权法(编)独立成章;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基本内容,采取总分结合的立法技术;这样将对人格权法(编)中的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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