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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错误的制度防范——以目击证人对作案人的指认为例

         

摘要

防范目击证人对作案人的指认错误,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的途径之一.辨认程序在指认证据的形成初期发挥防范作用,但是这一程序在启动、主持人员的组成和有关作案人特征的询问等方面存在缺陷.事后对非法目击证人证言的审查机制可以弥补上述不足,但是它本身也并非完美无缺.侦查阶段难以排除非法目击证人证言,法院阶段审查时,如果是由外界因素导致指认错误,也难以排除非法目击证人证言.在完善指认证据的形成程序方面,应当肯定有关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并予以遵守,同时针对主持人员和询问的缺陷进行变革.而完善指认证据的审查程序,需要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增加对目击证人外界影响的询问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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