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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法律制度发展初论--基于解决合作金融商业化问题的视角

         

摘要

合作金融商业化的实质是商业金融对合作金融的替代,原因在于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的不合理导致合作金融组织规模过大,丧失了组织内部信用信息对称的比较优势,只能通过商业金融的运作方式来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通过完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来规范包括层级设置、层级之间的关系、层级之间的专业分工等问题,是合作金融组织保持适度规模及其比较优势的可循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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