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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制协调

         

摘要

本文认为,长三角的经济一体化需要法制的保障.要建立适应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法制平台,我们必须以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行政区划和利益主体不变,以及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分工为前提.基于这一前提,国家的统一法制对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保障是不充分的,谋求长三角地区的统一法制是不现实的,而只能谋求地区性多元法制的协调.协调多元法制的机制,实践中已经探索出行政契约制度和磋商沟通机制,理论上也提出了各种方案.但本文认为,不断强化和完善行政契约制度和磋商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是进一步推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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