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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合理性及防弊措施研究——兼评新公司法修改

         

摘要

cqvip:一人公司的存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公司的社团性、有限责任制度根基大大动摇。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具有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的营利性法人。新公司法的规定存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的问题,应规定一人公司出资担保制度、强化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授予公司债权人撤销一人公司负责人的有害债权行为的权利以防止一人公司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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