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论我国数据可携权的和缓化路径

论我国数据可携权的和缓化路径

         

摘要

作为欧盟数据保护改革的明珠,数据可携权的立法可谓精雕细琢,其间充满着立法者的权衡和审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20条包括数据可携权及其规则边界,数据可携权又分为数据接收权和数据转移权。数据可携权的立法初衷是加强个人权利保障和促进数据产业竞争。我国与欧盟的大数据经济发展不同,因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数据可携权的建构应采取和缓化路径,即先行设立数据接收权,以切实增强数据主体对于个人数据的控制,等条件成熟时,再将数据转移权纳入其中。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