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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型取财行为之定性

         

摘要

随着移动终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扫码支付因其快捷、便利的特点为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青睐,也同时催生了新型的犯罪手段。"偷换二维码"案中,商家是被害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截取顾客向商家支付的账款,对商家而言具有秘密性,且完全违反了商家的意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诈骗罪。由于账户余额具有即时债权的特点,所以当钱款进入行为人账户时是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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