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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Foss V.Harbottle案“少服多原则”——A·J.博伊尔《少数派股东救济措施》读后感

         

摘要

1843年英国的Foss v.Harbottle案花开两朵,确立了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上重要的两项原则:"原告适格原则"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其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不断,然而基于关系契约以及实证调查的考量"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着深刻的正当性,我国公司法就派生诉讼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少服多原则",但在第151条中暗藏身影,英国2006年新公司法及美国的特别委员会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立法及追认主体的借鉴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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