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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优化的“监管”与“去监管”权衡

     

摘要

私法自治与国家监管是两种对立的理念.如何协调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营商环境优化背景下公司法的必然选择.公司实践中所出现的国家监管困境,与传统的法经济学理论密切相关.法经济学者将构成市场机制的各种制度分解为各个“交易制度”进行分析,且一味信奉私法自治至上的理念,从而导致公司治理困难重重.为此,解决公司滥用自治原则的有效方法之一,是需要重新审视公司法中国家监管的机能.具体而言,政府管制的价值尺度、技术路线是基础理论选择,而国家监管的决策框架和制度安排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方法体现.在此基础上,作为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可以有效避免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泡沫经济现象.因此,公司法的部分规范可以作为公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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