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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中年龄歧视的实证研究——以1995~2005年上海和成都两市30万份招聘广告为例

         

摘要

就业中的年龄不属被劳动法禁止的歧视种类.据对1995年我国施行到2005年这11年期间30万份报刊广告招聘条件的统计,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下,40岁以上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差别排斥.年龄歧视成为劳动法规定的平等就业与现实差距最大的一个现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合理的年龄差别,严重限制、剥夺并影响到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消除这个普遍的、严重的歧视种类:一方面可以在制定劳动就业促进法中增加禁止年龄歧视的种类,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制定反歧视法中明确把年龄歧视作为法律禁止的歧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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