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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财产价值减损作为侵权赔偿额计算依据的探讨——兼评《专利法》第65条

         

摘要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是专利权司法保护的热点和难题.现行《专利法》第65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四种损害赔偿额计算方式有顺位限制,优先适用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方式,该计算方式对获利能力较弱企业的专利财产保护不利.在转型发展期,我国应把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将专利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为专利财产价值的减损,包括专利权人产品降价导致的专利财产价值损失和侵权产品销售导致的专利财产价值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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