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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再审视——以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为例

         

摘要

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余波未息,许多学者过度关注枪支认定标准过低,而忽略了对非法持枪罪条文本身的讨论.对于“持有”的解释,应当参照其他持有型犯罪,该罪并非惩罚所有的持枪行为,而是对那些难以查清证据和用途的持枪行为进行堵截;对于“枪支”的解释,不仅限于符合枪支认定标准,还应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对于“非法”的解释,不能等同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而应对整体的法秩序造成损害.此外,赵春华主观上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应直接排除故意或者进行减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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