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摘要

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因鉴定人主体能力不足、送检材料客观受限、鉴定理论相对局限以及为实践环境所迫等原因,在鉴定实践中必要、合理、正当而客观地存在。作为一种"存在即合理"的鉴定意见表述形式,不确定性鉴定意见能否成为法官在审判中应当采用的证据,换言之,其是否具备证据准入资格。分析认为,可能性的不确定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排除性的不确定鉴定意见则不具备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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