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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制化的思考

         

摘要

法制化是保证新型衣村合作医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双重法律属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准确界定政府职能,重新组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使其成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营运的民事主体.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与原则不动摇,赋与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适当的营运自主权.加快立法,建立健全合作医疗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惩戒制度,以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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