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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研究

         

摘要

我国尚无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客观上能够起到预防国际投资争端效果的外资投诉机制和相关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均存在不足。我国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中央及各县级以上的地方成立专门的国际投资争端预防机构以及该机构的地位、成员、职权及其监督体系等内容,同时,完善相关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注重加强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的国际合作,为构建国际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做好顶层设计与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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