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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视阈下的“设区的市”立法权

         

摘要

2015年3月15日修改之后的《立法法》正式实施,地方立法权主体由“较大的市”扩充到“设区的市”.无论是“较大的市”,还是“设区的市”被授予立法权,都面临着合宪性的考量.宪法是地方立法权的基础和源泉,因此,“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应当且可以从《宪法》中获得解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保障宪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设区的市”立法不仅有实践基础和现实需求,而且其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将抽象的宪法原则或宪法规则具体化,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宪法在其辖区的实施,从而获得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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