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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黔东南契约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摘要

清代康熙末年,黔东南清水江流域开始出现大量与山林买卖、林木运输相关的民事契约文书.清代黔东南地区民事契约关系主要依靠民族习惯法维护,但国家法仍然对黔东南人们的契约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在黔东南地区形成了国家法与契约习惯法二元并存的状态.清代黔东南契约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契约文化、契约形式、契约内容、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存在冲突.同时清代黔东南契约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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