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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比较研究——以美、日、荷、法、德为样本

         

摘要

救济程序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4条和第295条对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未对被告人、罪犯的救济权加以适当限制。纵览域外相关制度,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其一,美国与日本等国所采取的普通救济程序;其二,荷兰、法国与德国等国所采取的特别救济程序。保障个人权利始终是救济程序的首要设计理念,同时,救济程序应当服务于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价值。因此,研究他国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救济程序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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