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偷租”行为之定性——财产犯罪的第三条解释路径

“偷租”行为之定性——财产犯罪的第三条解释路径

         

摘要

把“偷租”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与盗窃罪值得商榷。侵占不动产不满足盗窃罪“转移占有”的本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户主不存在对租客的债权请求权。可罚的使用盗窃本质上是法益侵害的判断,盗用行为未达到阻碍权利人利用财物价值程度的,不具有可罚性。“偷租”行为不存在诈骗被害人,且以诈骗论存在处罚漏洞。由于缺少“受骗人处分被害人财产”的要素,三角诈骗也援用困难。使房屋价值贬损的行为属于“毁坏”行为。“偷租”行为支配租客对房屋施加直接、有形、物理的影响,通过间接正犯形式进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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