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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反思与修构

         

摘要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打破了行政诉讼中"两造恒定"的传统模式,逐渐成为保护环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面临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与传统行政诉讼理念相背离,被诉行政行为无法简单根据"作为"或"不作为"进行二元划分,以及其中泛在的举证责任竞合问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便重构,而应在现有行政诉讼框架下进行解构与补充.具体而言,应当区分推进责任与说服责任,确立行为导向与结果导向的二元化履职判断标准,并在实体法中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基准进行补充,以弥合统一规定所存在的漏洞与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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