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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行政法规介入之正当性及其限度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增设了大量行政立法权条款。面对行政法规广泛介入《民法典》现象,民法学界长期以来的讨论更注重私法自治的防御性功能。而以区别于部门法的整体法秩序观之,《民法典》需要行政立法权的规制和促进,行政法规也借助私法自治理念从管理法转变为服务法。梳理《民法典》中行政立法权介入条款,接轨行政法规介入形态和《民法典》提供的介入路径,尝试性提出行政法规介入《民法典》时形式一致性到实质一致性的转向。在此基础上,应从谦抑性、合比例性、法律保留等原则与清理、再生产等技术路径,在行政法规介入的前端施以限度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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