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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级别管辖研究

         

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定位于作出原审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这一规定看似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设置了统一的标准,实则凸显出管辖制度自身的弊端,比如审级利益考虑不足、上级法院负担过重等一系列问题,学术界中对于级别管辖法院呈现出“赞成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应当从确定诉讼标的额标准、侧重事实和证据审查即“事实审”以及管辖权转移制度下级别管辖法院的下沉等方面来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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