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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儒学的“诚”“信”: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兼由“诚”“信”意蕴差异看当代诚信道德建设的理路

         

摘要

儒学史上,儒学家对“诚”、“信”的理解是有差异的。“诚”被认为具形而上意义;“信”,则更多地被注意到它的工具性价值。儒学史上被这样理解“诚”、“信”大体上可以归为法理学家富勒所说的“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道德类型。按“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道德二分法来领会传统儒学中的“诚”和“信”,对我们思考当前诚信道德建设的理路不无启发:第一,“信”作为“义务的道德”提示以公共法规提供现代诚信道德的制度保证,第二,“诚”作为“愿望的道德”提示以私人信仰提供现代诚信道德的心理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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