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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目的与司法适用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编织保护未成年女性法网具有积极意义。从平衡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双重目的的立场出发,需要对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解释。本罪的设定并未提升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低龄未成年女性在特定关系中的性自主权,如此理解可以较为妥帖地解决相关问题。特殊职责人员不仅包括所列举的五类特殊人员,其他对未成年女性产生重大影响力或支配力的人员均可纳入评价范畴,而具体的判定则应当借助社会相当性原理。发生性关系不需要达致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中的显性“强制状态”,但则至少满足隐性强制状态的要求,这并不违背此罪与强奸罪的竞合形态。本罪出罪机制的构建可以更好地实现法益的适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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