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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程序中主债权停止计息效力能否及于保证人问题的探讨

         

摘要

cqvip:破产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仅意味着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的利息债权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并不代表主债务的依法减少,债权人仍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故《破产法》第46条第2款停止计息之规则不能适用于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同时,保证人亦不能对破产申请受理之后的利息行使追偿权。这是因为在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只能通过债权申报程序行使追偿权,故追偿权的行使须受《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约束。此外,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受保证方式的影响,且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也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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