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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探微

         

摘要

保理合同涉及几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及其标的具有复合性.基础交易关系为保理合同提供标的物,没有基础交易关系就没有保理合同.因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双方压根不想发生此种交易,故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或叫做无效;如果债权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请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则债务人有权以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予以抗辩;但保理合同却不必然地因此成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除非保理人明知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效力不因基础交易合同的不成立/无效而受影响,保理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债务,债务人无权以基础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予以抗辩,只得满足保理人的债权实现,不然,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法律后果的发生限于保理人明知,虽非完全无理,但终究不足更多.在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的场合,依次以登记、通知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无登记和通知时各个受让人依比例取得应收账款债权.这完全颠覆了传统的债权让与规则.应收账款登记具有公信力,但其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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