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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

自罗马法以来,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就成为民法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利益冲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它作为一项基本的私有财产制度,一方面最大限度的刺激了人们对于物的创造和利用,一方面又带来了私有财产彼此间冲突纠纷的隐忧.相邻关系功能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2],并可摆脱所有权的"僵硬"性,实现社会不动产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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