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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摘要

@@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当面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对此,联合国第14条第3项关于"在判定对他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任何人都有权询问或者业已询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接受询问"的"最低限度"权利保障的规定[1]作为这一原则的精典,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美国第26条"在所有审判中,证人应当在公开法庭以言词方式作证"的规定,[2]被视为这一原则在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典型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方式更加体现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并没有因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得到明显改善,也没有如预期的那样,通过证人出庭使抗辩性明显增强.现拟从我国现实出发,就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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