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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瑕疵的困惑与破解——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

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如代理代办结婚登记、以虚假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一方欺诈结婚登记等因婚姻登记瑕疵而产生的纠纷,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类案的裁判不一.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在实务和审判中遭遇尴尬.涉及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要进行利益考量,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形,审慎审判,不能轻易裁判撤销结婚证.同时,对结婚登记瑕疵在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上进行完善,把受欺诈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将结婚登记瑕疵由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双轨制”解决统一纳入到民事诉讼的“单轨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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