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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与指导: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探究

         

摘要

改革和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上下级法院之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审判监督关系如二审、再审等程序外,还存在大量基于政策及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的其它审判监督关系.此类监督具有非强制性特征,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协调与指导,其理论基础主要基于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发现权以及廉政监督权的开展和行使.目前,此类监督存在行政化过浓、规范化不足、协调性不强等现实缺陷.据此,可从以下进路对此类审判监督进行改革:改个案审批为案例指导、改被动应对为主动发现、改单向监督为反馈式监督.同时,本文对此类审判监督的方法以及载体进行了研究分析,以期为我国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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