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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探究

         

摘要

互联网信息时代新形势下,基于数据海量特征及司法实践通行做法于法有据之需要,公民个人信息真伪举证责任应当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适应当前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需求角度看,“被他人用于犯罪”条款的客观处罚条件设计具有相应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按比例折算方法具有一定瑕疵,将危害性较大的信息折算为危害性较小的信息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但不可颠倒运用;仅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入罪门槛违反刑事目的解释原则,应当采用“数量+情节”模式.对于近来各地试行的违法违约信息公开机制,应当加以区分地限制公开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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