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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位腐败犯罪立法之缺陷及其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摘要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分则中规定了几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腐败犯罪,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比,我国单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着罪种范围设置不合理、处罚原则不统一、处罚轻重不平衡、方法单一等问题,需要结合公约的精神,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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