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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意定监护中预先医疗指示的执行对策

         

摘要

当老龄行为人在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意定监护后,如何保障自己的真实意愿,尤其是当其丧失表达能力后如何行使医疗行为的决定权,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引入预先医疗指示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受意定监护的老年人即便是在丧失了医疗决定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按照自己之前已经制定好的医疗意愿做出医疗决定.依据意定监护的协议方式,结合近几年医疗案例和法治建设进程,倘若将预先医疗指示与公正部门人员、意定监护人及第三方监督人员相结合,则可以确认被监护老年人的真实决定权,并由意定监护人执行其决定,公正部门进行审核公正,第三方监督人员进行监督保障,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医疗自主权和人生价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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