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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中重新审理制度刍议

         

摘要

重新审理程序具有强化刑事缺席审判正当性、体现程序正义之理论基础及实现引渡目标之现实基础。但目前立法未对重新审理程序的启动设置任何限制,存在被告人滥用异议权风险,导致司法成本增加,诉讼效率降低,致使理论和实践对重新审理程序之必要性产生疑惑。且重新审理程序性质不明确,相关制度研究的系统化亦存在不足:对如何确定重新审理程序中法院级别问题未进行深入分析,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重新审理程序如何衔接也缺乏探讨。故在现代刑事诉讼语境下,应以缺席审判之理论基础及引渡之现实需求来可定设置重新审理程序的必要性,并对其启动设置条件限制,实现人权保障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将重新审理程序定性为一审程序,维护被告人的审级利益;同时构建体系化的重新审理制度,明确重新审理程序中法院级别问题,以保障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提高该制度适用率。同时,还可以适当简化审判程序,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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